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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合理依法赋权产危单位处置危废
发布时间:2019-11-29 来源:海螺创业

    江苏、广东等省在开展“企业环保接待日”等活动时都遇到这样的咨询,企业为了减量化危险废物,在厂区内自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或引入第三方进厂开展治理,不清楚政策是否允许,以及新增设施应如何完善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亟待明确答复。

    环境危害并不影响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他价值

    我国对危险废物一直实行最严格的管理,首先要求减量化,即危险废物尽量不出企业围墙;其次是资源化,注意挖掘危险废物的资源价值;最后是无害化,作为兜底的最终处理技术。

    客观来看,环境或健康危害性只是危险废物的特性之一,只要有针对性地防控到位,并不影响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他价值。以废铅蓄电池为例,废酸是其中的有害部分,清洗干净后的壳体则是可安全利用的资源。

    固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何防止法律规定存在空白的情况,该第五十条明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分析以上法律条文,可以清楚地看到,危险废物属于特定类型的工业固体废物,应予以高度关注。

    不应纠结第三方该不该进厂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笔者认为,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一样,首先应鼓励产生单位自行加以利用,其次是采取其他手段处置,底线是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否则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由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总体上,固废法对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是一种结果管理,也就是危险废物只要不擅自倾倒、堆放,至于采取什么工艺、以何种成本利用或处置到位,企业在操作层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即可。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能够做到自行利用无疑是最佳选择,江苏等省已经强制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而对大多数企业,面临的困境是自行其是成本太高,出厂处置又管理严格,负担重。破解这个难题需要克服对危险废物法规政策的教条式理解和执行,合理赋权有关单位。

    就产废单位而言,自行消纳危险废物最省心,对管理部门则是目标导向,只要达到了无害化的要求,是产废单位在围墙内独立建设工艺设施,还是购买第三方移动式处理服务,以及其他形式并不重要。

    笔者观点,纠结于第三方该不该进厂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有形式主义之嫌。似乎租用的第三方设备不是产废单位的固定资产,不算产废单位的自行处置,甚至扣上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非法处置的帽子。

    根据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行为的边界很关键,并且要分析清楚经营的内涵。

    以企业围墙为界,如果是以贴有危险废物标签的状态转移交给无证的第三方,产废单位的行为违法了;但若第三方进入厂区,以安全的方式将危险废物处置到位,转移出企业围墙的变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产废单位及在其内临时工作的第三方作为一个整体,是在合法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此外,这种委托与将危险废物当作原材料非法倒卖等经营活动有本质差别。

    既要鼓励产废单位自行利用或处置,也要推广新技术新模式

    对危险废物,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消除其环境或健康风险,对此,产废单位有选择处置方式的权利,但要经过补充环评和效果评估,确保技术可行,治理到位。对危险废物的利用或处置,不应只有一个模式,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鼓励多种方式,让产废单位开动心思,并承担主体责任。

    从管理角度来看,产废单位主动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追求技术进步,其提出的环评或验收申请是没有理由被拒绝的,而且应根据工艺的复杂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从而减轻企业负担。有些移动式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设备,可以与固定场所捆绑在一起申请综合经营许可,从而获得从业资格,使流动生产再无障碍。

    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历史存量都较大,目前仍存在明显的处置能力缺口,导致处置价格持续攀升,企业抱怨甚多。

    对此,既要鼓励产废单位自行利用或处置,也要推广新技术新模式,畅通出口。对其中存在的法律或制度问题,只要是投资者真心做产业且拥有真实的能力,就应按“放管服”的要求予以引导和支持,而不是简单的设卡,扼杀新生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