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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洞察|危废处理行业三大运营模式分析
发布时间:2018-02-02 来源:海螺创业

    危废处理行业是一个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引导,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方法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而实现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后基于产品或产品所含金属成分的市价出售)和无害化处理(按政府指导价格收费)来盈利的行业。

    政府投资、企业承包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投资全由政府承担,企业从营运中获得微利。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政府与企业结合不紧密,难以保证政府能够收回投资。对企业来讲虽没有投资风险,但若没有政府部门在收费、监管等方面的参与,企业的运行费用难以保障,更得不到利润。目前国内采用这种模式投资运行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在建设及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有的甚至难以维持,企业与政府不欢而散。

    目前,普遍存在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难,企业难以为继的现象证明这种模式不适用于目前我国大规模建设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

    政府与企业采用BOT建设模式

    政府和企业之间签订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设备的BOT项目建设合同。企业投资的项目建成后的服务成为一种商品,而这种商品的购买方就是政府,而且这种买卖关系往往要延续很长的时间,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BOT项目都在15年以上。由于现阶段我国危险废物监管体系不完善,处置市场需求调查工作薄弱,危险废物家底不清,工业结构调整也会导致危险废物处置市场需求发生变化,众多不确定因素使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带来比城市生活垃圾处置项目更大的市场风险。其特点有:

    (1)技术风险

    对于企业来讲选择一种与投资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先进、可靠、有较大的性价比的技术是项目成功的关键之一,其中的技术风险不言而喻。另外在行业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上也存在风险,要充分估计所用的技术和设备是否能够适应将来由于管理政策以及技术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发展而带来的变化。

    (2)信用风险

    这种合作模式成功与否也依赖于政府的信用,每个处理处置项目都有一定的规模,一定的生产能力,只有达到这个规模和生产能力,投资方才能赢利。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能保证把废物送来处理或送来处理的量不足而政府又不愿支付最低处理量的费用,投资方将难以面对。这种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尝试阶段,是否能成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业的一种成功模式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产业化水平还很低,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也存在分歧和争议,工程技术市场混乱。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建立起自己的危险废物处理处里技术体系,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采用BOT模式,与城市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项目比较技术风险较大。

    (3)管理体系风险

    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体系尚处于创建阶段,虽然已经颁布了若干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规范、设施建设技术要求和排放标准,但由于这些政策和技术标准及规范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处置技术和现有处置设施建设技术水平的现状,同时参考国外经验,为了保证国家规划的实施而突击制定的,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完善和修订是必然的。

    另外我国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执法力度不严。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还没有建立,行政代执行制度未实施,直接影响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营运。

    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建设模式

    政府、企业共同出资,采用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规律建设营运模式不但有利于防止和克服上述投资运行模式的弊端,弥补其不足,而且有利于规避政策及技术标准变化带来的风险。其特点是:

    (1)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是公益型的安全和环保项目,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在我国,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强调国家和各级政府是投资的主体,由政府承担主要投资风险,有利于多方筹集资金,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2)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建成后交给企业运营。这种模式对外仍可保证污染者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管制,确保危险废物收集和集中处理并按时交纳处置费,环保部门仍保留权威性。

    (3)处置场运营权交给企业法人,法人按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规律进行管理,可免去政府不必要的机构设置。企业从事危险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综合利用等全过程,并按环保标准、技术标准及制度接受环保局的检查和监督,实现规范操作。

    (4)政府出资建设可争取较优惠的政策,如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争取减免税的优惠待遇,从而降低投资成本和污染者交纳的废物处置费用,减轻企业压力,避免污染者偷偷排放或自行低技术水平处置。同时适当提高排污收费和罚款力度,使企业宁可主动将危险物交给处里中心处理,也不愿罚款或自行处置,这是处置场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关键。

    (5)这种投资建设和运营模式既能体现政府的职能职责和宏观指导的作用,又能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还能保证处置设施在人员不多的情况下,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地规范运作。